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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困境儿童的国家救助 —以儿童福利理论为视角
发布日期:2015-11-25 字号:[ ]

试论困境儿童的国家救助 —以儿童福利理论为视角

戴超(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

来源:当代青年研究  20145

 

[摘要]困境儿童的救助工作是我国儿童福利事业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困境儿童的救助工作是党、政府、国家、社会和公民共同的责任,因此,必须把对困境儿童的救助工作提升到国家战略的角度来考虑。既要正确认识困境儿童群体的异质性,设计多元化的政策和服务,尽快建立和完善普惠型困境儿童救助政策体系,又要承认困境儿童的能力和优势,允许部分困境儿童自主地选择接受受助方式;还要以儿童视角来保障困境儿童游戏娱乐的权利。

 

儿童是国家的希望,是民族的未来,是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最重要、最宝贵的人力资源。然而,频频曝光针对儿童的暴力与不幸,是那么触目惊心,掀起汹涌的公共讨论与指责,但类似的悲剧并没有因此而绝迹。这些社会上广为关注的新闻事件所暴露的正是我国不重视儿童福利或者侵害了儿童权利所造成的恶果,因此,困境儿童的国家救助问题已经成为学界和政府相关部门较为重要和迫切的议题。

 

一、困境儿童群体存在的现实问题

困境儿童是指流浪的未成年人和因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孤儿、单亲家庭儿童、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流浪儿童、残疾儿童、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父母服刑或戒毒期间的儿童、贫困家庭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及弃婴等。根据国家统计局2011428发布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014岁人口为222459737,占全国总人口的16.6% J在这2.2亿儿童中,困境儿童是党和国家不得不正视其存在并需要用心去救助的弱势儿童群体。

贫困家庭儿童问题。贫困家庭儿童是指城乡低保和临时救助家庭的儿童群体。据民政部20124月社会服务发展统计月报报告显示,我国现有城市低保人员2197.3万人,农村低保人员5249万人,城乡低保家庭合计3809.4万户,以每户一个孩子计算,至少应该有3809.4万名儿童生长在低保家庭。比如那些生活在边缘山区的孩子,走很远的路去上学,大冬天没有鞋穿,吃着霉变饭菜,席地而坐在四处透风的教室里。他们的生活条件是那么的恶劣,亟需国家对他们的生活生存环境给予必要的救助。

 

流动儿童问题。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发展,人口流动的规模越来越大。主要形式是从农村到城市——进城务工。流动人口的主流是1845周岁的中青年,而他们的子女正处于学龄阶段,流动儿童的教育和福利等诸问题随之产生。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流动人口)27614万人,流动儿童数量已突破4000万。由于没有流人的户口,这些流动儿童的教育、生活、医疗等很多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亟需国家对他们的身心健康成长给予必要的救助。

 

留守儿童问题。在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情况下,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为改变生活状况外出务工,其中大部分为夫妻一同外出,因经济原因无法将子女带在身边,由此引发“留守儿童”问题。151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近2000,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中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超过了 5800万。^父母外出打工后,与孩子聚少离多,缺少基本的沟通交流,根本达不到合适监护人的基本要求,对留守儿童的全面健康成长造成不良影响。为保证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性格、学习等方面正常发展,亟需国家对他们给予必要的监护。

 

流浪儿童问题。当前,区域间经济发展不平衡、收人分配差距大、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逐步凸显,对家庭稳定和儿童的成长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儿童外出流浪现象不断发生。我国流浪未成年人数量在100150万左右,80%的流浪未成年人曾有过盗窃、抢夺、抢劫等违法行为,45%的流浪未成年人常年以犯罪行为作为主要的生活来源。^但是,我国对于流浪儿童的救助工作基础薄弱,尚未形成有效覆盖的救助体系,救助保护能力因设施数量少、规模小、功能单一而受到极大限制。20121116,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街头垃圾箱的5名男童就未能幸免于难。全国仅有130个流浪未成年救助保护机构,其中128家设在救助管理站内,基本救助设施条件较差,床位较少,饮食不足等问题严重。一个新的生命来到这个世界,或许都有各自的幸与不幸,但是经由父辈们构建的美好型社会起码让出生不平等的儿童得到平等的公共服务,亟待国家对流浪儿童给予必要的生存救助。

 

单亲家庭儿童问题。“单亲家庭”是指由于丧偶、离异、分居、非婚生等导致家庭主体的成员不完整的家庭。随着家庭结构、社会结构的多样化,家庭可能因为多种因素而造成单亲,如非婚生子、配偶异地工作、离婚、配偶死亡等。单亲家庭的孩子如果有爸爸妈妈旳关心还好,但若像长宁区法院接手的案件当事人乐乐小朋友——爸爸妈妈因一夜情留下非婚生子的酸涩苦果,结果出现谁都不愿意抚养这个孩子的窘境,就需要国家承担起最终监护人的责任。从改革开放至今,快速增长的离婚率使单亲家庭比重逐渐上升,5年离婚率的年平均增幅为7.0%。由于非婚生、离婚而引发的单亲家庭子女的生活照料、家庭福利、教育、住房、医疗、心理成长等一系列的问题亟待国家给予必要的监护救助。

 

孤儿和弃婴问题。孤儿是指失去父母亲的儿童或未成年人。2006,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民政部对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对于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未成年人,对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为重度残疾人、失去生活依靠的儿童,父母双方服刑或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纳人孤儿范畴。他们失去父母、生活无着,处于生存、发展的困境,是社会福利事业和国家救助工作的重点对象。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领取儿童福利证书的孤儿有25.2万人,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共收养儿童10万人。孤儿、弃婴在供养、教育、医疗、康复以及成年后的就业、住房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亟待国家给予更多的生存福利救助。

 

残疾儿童问题。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共有残疾人8296万人,其中,014岁的残疾人口为387万人,4.66%。视力残疾儿童有13万人,听力残疾儿童有11万人,言语残疾儿童有17万人,肢体残疾儿童有48万人,智力残疾儿童有76万人,精神残疾儿童有6万人,多重残疾儿童有75万人。在24614岁的学龄残疾儿童中,63.19%的儿童正在普通教育或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众多的残疾儿童在基本生活福利、教育、医疗、康复、住房、就业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亟待国家给予更多的生活发展救助。

 

大病儿童问题。近年来,儿童病呈现多发趋势——白血病、脑瘫、尿毒症、再生性障碍贫血症、先天性心脏病等。在目前的医疗和医保制度下,患病儿童不仅面临治疗时间长、护理工作量大、治愈几率不确定等难题,光是筹集医药费这一点,对普通家庭来说就是一大苦难。由于儿童大病治疗费用较高,往往一个儿童大病就足以使整个家庭陷人困境,普通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较为普遍,亟待国家给予大病儿童家庭基本的生活生存救助。

 

受虐儿童问题。国际幼儿园性侵儿童案、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父母因吵架残忍摔不满一岁孩子案、南京饿死女童案、小悦悦事件、甘肃校车事故、江西校车事故、兰考火灾7名被收养弃婴惨死事件……一桩桩、一件件,除了痛心疾首,我们更应该注意到,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儿童权利意识的薄弱性、儿童救助体质的不完整性和儿童福利制度的欠缺性,因此,亟待国家给予受虐儿童更多的监护监督救助。

 

二、对困境儿童救助制度的反思

 

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发展,我国政府在困境儿童的救助方面采取了多种多样积极的措施,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毋庸讳言,现有的困境儿童救助工作还面临着不少问题。

()缺乏因境儿童的发现报告机制

长期以来,困境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和救助管理站工作的起点是“接收符合标准的儿童”,随后是提供食宿、寻找家人、送返回乡等,缺失了谁来发现困境儿童这一重要环节。一些城市采用了旨在消除不在监护人监护之下的流浪儿童现象的专项行动,主要通过公安人员对繁华街区、地下通道、桥洞、车站等开展巡逻行动,将街头的流浪儿童转移到救助保护机构。但是,就算是非常仔细的巡逻,往往也不可能发现躲在城市隐蔽角落的困境儿童。并且,这种突击式的检查常常受到蒈力资源的限制,无法常态化进行。另外,困境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和救助管理站也未能担当起发现困境儿童的责任,主要是因为它们遵循“自愿救助的原则”,不会积极主动地寻找困境儿童,而是被动地等待困境儿童前来求助。由此带来的结果是大量困境儿童未能得到适当的救助,而救助机构的资源却闲置浪费。事实上,看过电影《刮痧》的人都会明白社会大众才是发现困境儿童的主体。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的困境儿童救助系统中并没有相应的发现报告机制,社会大众在发现困境儿童后,不知道应该采取何种行动,也不知道第一时间应该与哪个部门联系,因此,也就无法承担起“发现”的责任。

()困境儿童的身份认定过窄

成为困境儿童的原因是多样的,生活处境也各有不同。就一般意义上来讲,无依无靠、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的“三无”儿童才是儿童福利的重点受益对象。然而,除了那些“三无”儿童外,还有大量儿童以其他方式过着居无定所、朝不保夕的困境生活,他们都没有得到应有的救助。从当前我国的现实情况看,普惠型儿童救助制度的构建应该注重儿童福利制度的顶层设计,从急需解决的儿童救助问题和重点儿童群体出发,从孤儿、流浪儿童、困难家庭儿童向一般儿童扩展。

()救助服务不能满足困境儿童的需求

表面上来看,获得食物、住所、必要的生活费用、返还家庭是困境儿童最为迫切也是最为直接的需求。但事实上,那种主动要求进人困境儿童救助管理站或者救助保护中心接受救助的困境儿童很少,绝大多数的困境儿童是被迫进来的。困境儿童救助率低的原因,固然与困境儿童对救助机构缺乏了解而求助无门有关,或者他们对救助机构本身就存有疑虑或者抗拒心理,但最为重要的是目前困境儿童救助机构提供的“接来送往”的单一服务模式无法切实地满足困境儿童的真正需求。提供食宿和送返回乡,对于那些因生活中的偶发事件和矛盾处置不当而离家出走的孩子可能是恰当的,但对于更为复杂的家庭原因、社会原因而外出流浪的儿童,往往不仅不能发挥作用,甚至可能还会产生负面效果。还有一些困境儿童是无家可归的,对他们的保护和救助,更不能单靠临时性的食宿和送返回乡所能解决。怎样根据困境儿童所处的恶劣环境提供相应的救助服务是儿童福利制度设计层面上必要的考虑方面。

()救助金存在缺口

困境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和救助管理站作为救助困境儿童的主要机构,其资金直接影响救助服务的设施。从资金来源看,困境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和救助管理站基本上依靠财政补贴,虽然较为稳定,但尚不足以达到为数量众多、需求广泛的困境儿童提供服务的要求。经费不足的问题对困境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和救助管理站来说尤其严峻,他们接手了不同层次的困境儿童,救助、安置、教育环节非常复杂,对人力、财力、物力投入的要求也很多。?而当前,困境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和救助管理站仅仅依靠地方财政支持,而大多数救助机构都存在资金以及相应的救助设施、人力紧缺的问题,直接影响着救助方式的改善和救助水平的提高。

()对困境儿童进行长期救助渠道不畅

临时性的食宿帮助和返乡护送只能解决一时问题,对于那些缺乏良好家庭和社会生活环境,甚至无家可归的困境儿童,更为需要的是健康的生活环境和成长路径的重建。比如,有的困境儿童的监护人明显未尽责任,但是依照现有的法律又很难撤销其监护权,这类儿童既不符合收养要求,也不符合进人儿童福利机构的资格,从而无法得到适当的救助。又如,一些流浪儿童的监护人和家庭住址实际上已经很难查找了,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在未查清儿童的监护人之前不得收养,因此,这部分流浪儿童因不符合法律程序而得不到应有的救助。此外,对困境儿童的救助形式局限于收养与儿童福利机构,但对于其随后的职业教育、提供租赁住房等长效的救助方式探索不明显,故未能对困境儿童的发展提供有意义的支持。

()与困境儿童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困境儿童是青少年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青少年的法律都适用于困境儿童。我国目前关于青少年保护的法律首先是1990年签署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它明确规定了“儿童利益最大化”的保障原则,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英国等国为困境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已经成为一种国际通行的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了对青少年进行特殊保护的原则。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母婴保健法》、民政部发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发布的《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民政部等中央19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患者家属和患者遗孤救助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有关儿童救助保护的文件都明确规定了保护青少年权利的内容,规定了青少年在生命、健康、人格尊严、接受教育等各方面的权利。《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的出台,为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但是,具体到困境儿童的救助工作的实践中,就会发现相关法律不健全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对监护人的法定职责作了规定,但缺乏详细具体的解释说明。例如,父母外出打工,将孩子委托亲属看管,他们名义上仍然是监护人,但是因为长期不回家探望,造成事实上的不履行监护职责,同时,关于受委托人需要承担的法定义务和职责也没有具体的规定,而父母以及其他监护人的监护不力或监护失职正是造成困境儿童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又如,监护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时,法律责任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监护不力或失职多采取训诫、制止、责令当事人改正等比较轻微的处理方式,实质上无法达到追究法律责任的目的。

()非营利性组织参与救助的程度有限

在我国,困境儿童的救助工作从政策导向、经费支持到具体运作基本上都有政府统揽。政府管得过宽,反而抑制了民间社会救助力量的发展,限制了救助资源总量。虽然,非营利性组织在一些城市已经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尝试与实践,但总体而言,他们在整个困境儿童的救助系统中还只是一种辅助力量,没有全面、深入地参与到救助工作中来。

近年来,我国政府在政策导向上提倡鼓励和发展社会组织,但在具体的操作上相应的政策法规还没有完全跟上。例如,在法律意义上,我国只有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才是被承认的非营利性组织,但是,民政部门注册的程序较为繁琐,门槛也比较高。实际上,更多的非营利组织是以工商登记、挂靠机构、草根团队等形式存在,虽然所从事的是非营利性公益活动,但由于缺乏非营利性组织的身份,在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享受税收和公共产品价格优惠、吸收社会捐赠、招募志愿者等方面面临着种种难题。

()救助人员专业化水平不高

长期以来,困境儿童的救助工作被视为社会管理工作的一部分,而不是一项要求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社会工作。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过去困境儿童的救助工作人员大多没有接受过社会工作的专业训练。如今,尽管救助理念已经发生改变,但是,救助保护中心的工作人员却大多没有改变,在缺乏必要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下,要求他们向被救助的困境儿童提供专业有效的服务就非常困难。

三、构建困境儿童国家救助体系的建议

救助困境儿童是一项公共事业,它是一系列理念、计划、决策、制度和行动的结合,涉及一个国家中各级政府乃至一些民间救助组织的协调合作——国家行动是永恒的主题。

()正确认识困境儿童群体的异质性,构建多元化的政策和服务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的出台,为我国困境儿童救助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国家推动困境儿童救助的良好局面正在形成,优先发展困境儿童救助事业所需要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将逐渐完备。据悉,民政部已经开始在江苏、浙江、河南、广东等四地城市试点“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对孤儿、特殊困境儿童、困境家庭儿童、普通儿童等四个层次进行分层分类救助。对于孤儿来说,这是儿童福利制度的重点保障对象,也是普惠型儿童救助制度的核心层次,通过专业的儿童福利机构实现对孤儿的照料和各种需求的满足;对于特殊困境儿童,即残疾儿童、大病儿童等亟待保障的儿童,这是一部分在社会转型期儿童福利没有涉及到的困境儿童,由于个人身体残疾或疾病,他们享受不到正常儿童的教育和欢乐,需要国家提供康复、医疗等方面的救助;对于困难家庭儿童,即由于家庭暂时或长期处于困难状况下,这些家庭的儿童享受不到正常的儿童福利,如低保家庭的儿童、留守儿童、流动儿童、流浪儿童、单亲家庭的儿童等,这部分儿童亟待国家福利的支持和救助;对于普通儿童,即正常儿童,这是儿童的绝大多数,从普惠型社会福利的角度看,儿童长期应有的生活、教育、医疗、住房、司法保护等基本保障应该在儿童群体中得到具体的体现。这种探索值得期待。

()建立和完善普惠型困境儿童救助政策体系

困境儿童救助工作的运行可以以我国法律为基础,以国家政府为主导,以非营利性组织为实施主体,并发动公众广泛参与,形成一支专业化与志愿者相结合的救助队伍。

第一,加强困境儿童福利法制建设,制定《困境儿童救助法》。困境儿童救助走向法律化、制度化,是普惠型儿童救助事业发展的重要标志,是儿童救助事业正常运转的保障和基础。㈣当前应从中国现实情况出发,尽快制定出一部《困境儿童救助法》,将零散的、相关的法律法规统一起来,形成系统的、全面的、专门的困境儿童救助法律体系,法律文本的内容应该包括救助计划,并对救助计划的实施目的、适用对象、操作程序、评估标准、经费划拨等方面都作出具体的规定,确保有关困境儿童的生活、教育、医疗、住房、康复、司法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具有可操作性、可落实性、可问责性。

第二,加强以儿童为主导的体制机制支持保障,形成全面救助网络。困境儿童救助工作的运行,离不开有效的管理机制、运行机制以及行政监督机制的保障。首先,逐步建立以儿童主导的统一的、充满活力的儿童救助管理机制。建议成立国家儿童福利局,下设困境儿童救助处——主要负责困境儿童救助的政策设计、项目发布、经费管理和成效评估。各省市、自治区在民政局()成立地方困境儿童管理机构,接受困境儿童救助处的领导,但在具体事务的运行上享有自主权。在这个管理机构中,儿童应可以根据其自身的发展状况作出与其利益相关的部分决定。他们应该在合适的成年人的监护下提出自己的要求,以便实现以孩子的视角保障儿童的利益。其次,建议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困境儿童救助运行机制。困境儿童救助在运行机制上适当地引入市场化因素,可以体现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强调儿童福利事业的效率和效益,促进各类福利事业单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管理、提高效益,以优质高效的服务来救助身处困境的儿童。最后,建立健全严格的行政监督机制。没有监督就没有权力,困境儿童救助监督机构应在听取各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困境儿童救助机构和相关学者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困境儿童救助工作质量评估体系。根据评估体系,政府和专门的儿童救助监督机构应该检査儿童救助机构是否保持了自身的福利性质,是否按照儿童救助事业单位的规定完成了各项服务任务,达到了服务要求。凡是违反困境儿童救助事业机构各项政策要求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依法查处。

第三,加强救助金支持保障,发展中央、地方、非营利性组织三者协同合作的困境儿童救助系统。发展困境儿童救助事业,离不开资金的保障。国家划拨专项资金补助困境儿童救助项目,民政部儿童福利处定期发布项目申请信息,制定申请程序,组织专家评审。项目申报工作由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包括开展宣传活动,对提出申报的非营利性组织进行政策指导、技术协助等。获得资助的救助组织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项目要求向困境儿童提供救助服务,并在项目中期和结束后向民政部儿童福利处提交成果报告,同时还应接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不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四,鼓励发展社会组织,培养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困境儿童的救助机构通常都是非营利性的,国家应简化这类组织的设立程序,并通过专项资金、政策优惠、购买服务等形式来进行扶持,使困境儿童救助组织在发展的初期就具备基本的生存根基。同时,普惠型儿童福利要求在困境儿童救助的提供手段上实现服务的专业化。因此,必须推进教育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培养,使社工专业的学生一毕业就能对接社会需求。 当然,对于那些致力于志愿服务的救助人员,可根据需要对他们免费进行高校社会工作专业课程培训并通过全国社工职业水平考试,获得社工专业人才准人资格,形成一支专业化社工与志愿者相结合的救助队伍,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专业服务。

()承认困境儿童的能力和优势,允许部分困境儿童自主选择受助方式

在我国,不论是学术研究还是舆论导向都偏向于关注困境儿童的消极面,其形象被塑造成为“受害者”,因此,必须要接受国家、社会为他们作出的安置、遣返或治疗安排,而困境儿童自己的声音却被忽视了。美国、德国的救助实践表明,有相当一部分困境儿童的身心发展是比较正常的,面临的风险也比较小,他们只需要接受最低限度的救助服务就可以了,而且还能利用机构设施实现自我救助和救助他人。因此,我们在实践中应该尊重受助者的意愿。只有对那些风险程度较髙又拒绝接受救助的困境儿童,才可以依照法律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当然,尊重儿童意愿,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选择是否接受救助,而是可以选择接受何种程度的救助,这要求多元化的救助服务内容作为支撑,不仅要有衣服、食物、住所等基本的生活资料保障,还应该大力发展教育和培训服务,帮助那些心智较为成熟、年龄较大的困境儿童顺利地向成人角色过度。

()保障困境儿童游戏娱乐的权利

儿童的天性就是玩,因此,游戏娱乐应该是儿童享有的权利。《儿童权利公约》第31条要求缔约国确认儿童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从事和儿童年龄相宜的游戏和娱乐活动的权利以及自由参加文化和艺术活动的权利。我国现有的与儿童相关的法律中均并没有明确规定儿童享有休闲、游戏和娱乐的权利,只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造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要求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动物园、公园等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从观念上看,我们好像是很关注困境儿童的健康成长,但是却在思维深处缺乏正确的儿童权利概念。本质上则表现为我们对孩子的爱与同情并不是站在“儿童的立场”而是高高地把孩子当成可以溺爱的宝贝,以成年人的情感需求去关照孩子的心理。这种关注困境儿童的视角体现到社会层面上就是不能建立起适合困境儿童需求的福利观,不能以“自在的身份”去体验困境儿童的境况,因此,也就不能向困境儿童提供他们所需要的救助。在这个过程中,首先需要改变的是我们成年人的傲慢思维,蹲下身子与孩子站在同一视角,以儿童的立场来关心儿童才是真正的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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